住宿條款與條件
住宿合同的條款和條件。
湯沢東映ホテル
2024年12月1日施行
第1條適用範圍
1. 酒店與客人簽訂的住宿合同及相關合同應受本條款的規定管轄。
對於本條款、法律法規(法律法規或
它是指基於法律法規的那些。 同同)或普遍制定的慣例。
2. 本酒店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等和公認慣例的情況下與住宿客人簽訂了特別合同時,應適用前款的規定。
儘管如此,應優先遵守此類特殊規定。
第 2 條 住宿合同的申請
1. 打算向酒店申請住宿合同的人已通知酒店以下事項
是的。
(1) 住宿客人的姓名
(2) 住宿日期和預計到達時間
(3) 住宿費(原則上以附表 1 中所列的基本住宿費為基礎)
(4) 本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2. 申請住宿合同的人在酒店輸入了客人的姓名、地址和聯繫方式
申請者在要求提交住宿清單時,即使在簽訂住宿合同后也應立即提交。
3. 如果客人在住宿期間要求延長住宿時間,超過第 1 款第 2 項規定的日期,則客人無權在本酒店住宿
在提出要約時,它將被視為對新住宿合同的申請。
我會的。
第 3 條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1. 住宿合同在酒店接受前條規定的申請時視為成立。
2.前項の規定により宿泊契約が成立したときは、当ホテルが定める申込金を、到着の際又
は当ホテルが指定する日までに、お支払いいただく場合があります。
3. 押金應首先用於支付客人應支付的住宿費用,並應遵守第 6 條和第 18 條的規定。
在適用規定的情況下,撤銷費用應按賠償順序分配,其餘部分應為
如果是這樣,將在支付第12條規定的費用後退還。
4. 客人無法在本酒店根據第 2 款規定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押金
在這種情況下,住宿合同將失效。 但是,請指定支付申請費的截止日期
這僅在酒店已通知客人時適用。
5. 本酒店應以電子方式使用電子電腦,無論本酒店的理由如何。
画面に誤った宿泊料金を提示し、又は電話で誤った宿泊料金を案内し、その宿泊料金に基
づき宿泊契約の申込みを行い当ホテルが承諾した場合は、当該料金がその前後の期日の宿
泊料金に比べて著しく低廉であるときは、当該料金につき「限定」、「特別」、「キャンペー
ン」等の低廉である理由の表示又は案内のない限りは、民法上の錯誤による承諾であるこ
とから宿泊契約を取り消すことがあります。
6.当ホテルは、宿泊予定日以前の任意の日に、宿泊者からが申し出た連絡先に予約内容の
確認の連絡をすることがあります。
第 4 條 不需要支付申請費的特別規定
1. 儘管有前條第 2 款的規定,本酒店應在合同成立后支付該款規定的申請費。
我們可能不接受特殊合同。
2. 本酒店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請時,應要求支付前條第 2 款規定的申請費。
如果您不參加,或者您沒有指定申請費的支付日期,您將遵守前款規定的特別合同
視為事物。
第 5 條 拒絕簽訂住宿合同
1. 在以下情況下,本酒店可能不接受住宿合同的簽訂。
(1) 住宿申請不符合本條款時。
(2) 因客滿而沒有空房時。
(3)宿泊しようとする者が、宿泊に関し、法令等の規定、公の秩序若しくは善良の風俗に反
する行為をするおそれがあると認められるとき。
(4) 當尋求住宿的人被認為符合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時
(b) 《防止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不正當行為的法律》(法律第 77 號,共 3 號)第 2 條第 2 項
有組織犯罪集團(以下簡稱有組織犯罪集團)。 )、同條第 2 條第 6 項規定的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以下簡稱
“黑幫”。 有組織犯罪集團的准成員、與有組織犯罪集團有關的人和其他反社會勢力
(b) 當有組織犯罪集團或有組織犯罪集團的成員是控制商務工作的公司或其他組織時。
(c) 其高級職員是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的公司。
(5) 欲住宿者在酒店等內無正當理由提出投訴或要求時
當認識到存在擾亂酒店和平秩序的風險時。
(6) 當尋求住宿的人的行為給其他客人帶來重大不便時;
(7) 當尋求住宿的人被明確識別為攜帶傳染病時;
(8) 當提出與住宿相關的暴力要求或不合理的負擔時;
(9) 由於自然災害、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原因,本酒店無法提供住宿時。
(10) 申請住宿的人出於自己的商業目的秘密提出申請時。
(11)当ホテルが、官公署の命令、指示又は勧告等により法令上又は事実上休業せざるを得
ないと判断したとき。
(12)発熱又は咳き込む宿泊者等につき、官公署の命令、指示又は勧告等により、法令上又
は事実上求められる感染予防のための措置を行う、物理的又は人的な余裕が当ホテルにな
いとき。
(13) 屬於新瀉縣酒店業法施行條例第 5 條的規定時。
第 6 條 住宿客人的合同解除權
1. 住宿客人應隨時向酒店支付附表 2 中規定的取消費用,以簽訂住宿合同。
您可以取消全部或部分內容。
2. 酒店不允許客人在住宿當天的晚上 8 點(明確標明預計到達時間)到達酒店,恕不另行通知。
如果您在 2 小時(已過去 2 小時)之前未到達,住宿合同將是
酒店預訂將被視為客人已取消。 在這種情況下,酒店:
將收取附錄 2 中列出的取消費用。
第 7 條 本酒店解除合同的權利
1. 在以下情況下,酒店可以解除住宿合同。
(1)宿泊客が宿泊に関し、法令等の規定、公の秩序若しくは善良の風俗に反する行為をする
おそれがあると認められるとき、又は同行為をしたと認められるとき。
(2)宿泊客が、当ホテル内で合理的な理由のない苦情、要求を申し立てる等、当ホテル内の
平穏な秩序を乱していると認められるとき。
(3) 當發現住宿客人符合以下 (a) 至 (c) 的任何或全部時。
(b) 申請人是有組織犯罪集團、有組織犯罪集團的成員、有組織犯罪集團的準成員、與有組織犯罪集團有關的人或任何其他反社會勢力時。
(b) 當有組織犯罪集團或有組織犯罪集團的成員是控制商務工作的公司或其他組織時。
(c) 其高級職員是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的公司。
(4) 住宿客人的行為給其他客人帶來重大不便時
(5) 當可以明確地發現住宿客人攜帶傳染病時;
(6) 當提出與住宿相關的暴力要求或不合理的負擔時;
(7) 由於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本酒店無法提供住宿時。
(8) 屬於《新瀉縣酒店業法實施條例》第 5 條的規定時。
(9)客室内での煙草による喫煙、消防用設備等に対するいたずら、その他当ホテルが定める
利用規則の禁止事項に従わないとき。
(10) 在簽訂住宿合同后發現有第 5 條第 (10) 款規定的情況。
(11) 申請住宿的人應立即根據第 2 條第 2 款回應本酒店的要求。
當你沒有。
(12)当ホテルが、官公署の命令、指示又は勧告等により法令上又は事実上休業せざるを得
ないと判断したとき。
(13)発熱又は咳き込む宿泊者等につき、官公署の命令、指示又は勧告等により、法令上又
は事実上求められる感染予防のための措置を行う、物理的又は人的な余裕が当ホテルにな
いとき。
(14) 存在違反住宿合同的行為,儘管要求更正,但住宿合同仍未更正。
2.当ホテルが前項の規定に基づいて宿泊契約を解除したときは、宿泊客がいまだ提供を受
けていない宿泊サービス等の料金はいただきません。ただし、宿泊客の宿泊中の行為が解
除事由に該当することを理由とするときは、いまだ提供を受けていない宿泊サービス等の
料金も、違約料として申し受けます。
第8條住宿登記
1. 住宿客人應在住宿當天在本酒店前台登記以下專案。
(1) 住宿客人的姓名、年齡、性別、地址和聯繫方式;
(2) 如果是外國人,請提供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口岸、入境日期和護照複印件
(3) 出發日期和預定時間
(4) 本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2. 住宿客人可以用優惠券或信用卡等貨幣代替貨幣支付第 12 條規定的住宿費的方法。
如果您打算這樣做,您必須在前款註冊時提前出示。
是的。
第 9 條 客房的使用時間
1. 客人通常可在下午 3 點至上午 10 點入住酒店的客房。 其他
在連續住宿的情況下,它可以全天使用,但到達和離開的日子除外。
我可以。 入住和退房時間可能因您的計劃而異。
請在預訂時檢查。
2. 儘管有前款規定,本酒店仍允許客人在該款規定的時間之外入住客房
有。 在這種情況下,將收取以下額外費用。
(1) 入住前 12 點 ~ 15 點之間 每間客房 1,100 日元 ~ 2,200 日元 30 分鐘
(2) 退房後上午 10 點~下午 1 點之間 每間客房 1,100 日元 ~ 2,200 日元 30 分鐘
(3) 超過 4 小時,將收取全額房費。
第 10 條 遵守使用規則
1. 住宿客人應遵守酒店制定的使用規則(使用電腦螢幕)
請遵循指南、注意事項、指導等)。
第十一條 上班時間
飯店主要設施之上班時間如下,其他設施之詳細上班時間等。
將在客房內、張貼在各個地方和入住時通過二維碼引導。
(1) 前臺和收銀員等服務時間
B. 沒有宵禁(但是,入口將在 1 點鐘上鎖)
B. 前台服務 7 點 ~ 24 點
C. 越后湯澤站班車 上午 9 點 ~ 下午 6 點
(2) 餐飲服務時間
B. 早餐 7 a.m. ~ 9 a.m. (餐廳和會議)
午餐:11 a.m. ~ 2 p.m. (餐廳和會議)
C. 晚餐 17:30~20:30 (餐廳慣例)
2. 酒吧和迪斯科 20:00~23:00 (需要預約)
E. 都營半店 16:00~20:00
(3) 輔助服務設施上班時間
大浴場 15:00~1:00/5:00~9:30
沙那 15:00~22:00
銷售時間:上午 7 點 ~ 上午 10:30 / 下午 3 點 ~ 晚上 9 點
滑雪室 8:30~17:30 (僅限冬季)
2. 前款規定的時間,如必要或不得已,可以暫時更改。
第12條 費用的支付
1. 住宿客人應支付的住宿費等明細如附表 1 所示。
2. 前款規定的住宿費等的支付應以日元或酒店認可的優惠券、信用卡等支付。
或者,在客人抵達時,辦理入住或離店退房。
在酒店提出要求時,將在前臺完成。
3. 本酒店提供客房並可供使用后,客人不得自行決定是否入住。
即使您這樣做,您也將被收取住宿費。
第 13 條 酒店的責任
1. 本酒店對住宿合同及相關合同的履行或不履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如果對客人造成進一步損害,酒店將賠償損失。 但是,這是酒店的責任。
如果不是由於可歸責於您的原因,則不適用。
2. 酒店已投保旅館責任保險,以應對火災等。
第14條 無法提供合同房間時的處理
1. 本酒店無法向住宿客人提供合同規定的客房時,本酒店應在徵得客人同意的情況下,
只要有其他條件相同的住宿,我們都會為您安排。
2. 儘管有前款規定,如果本酒店無法安排其他住宿,則本酒店將收取取消費用。
將向客人支付一筆巨額賠償金,賠償金將適用於損害賠償金額。 然而,客房
如無可歸責於本酒店的原因無法提供該物業,應支付賠償金。
我不付錢。
第15條 寄存物品等的處理
1. 住宿客人寄存在前臺的物品、現金和貴重物品的丟失、損壞等
如有損壞,除非是不可抗力情況,否則酒店應賠償損失。
我會補償的。 但是,如果是現金和貴重物品,酒店應要求申報現金和貴重物品的種類和價值。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客人沒有這樣做,酒店將承擔故意不當行為或重大過失的責任。
除非有情況,否則酒店將賠償高達 150,000 日元。
宿泊客が、当ホテルにお持込みになった物品又は現金並びに貴重品であってフロントに
お預けにならなかったものについて、当ホテルの故意又は過失により滅失、毀損等の損害
が生じた場合以外は、当ホテルは、賠償いたしかねます。
3. 酒店不接受 300,000 日元或以上的現金或價值超過 300,000 日元的商品。
4.客室内貸金庫の管理は宿泊者自身が行うことを原則とします。宿泊客出発後に客室内金
庫の継続利用が認められた場合には、ホテル側にて開錠、宿泊客より指示がない場合には
遺失物法に則り、最寄りの警察署に届けます。
5. 即使本酒店根據第 1 款和第 2 款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酒店也應:
我們對任何商品概不負責。
(1) 手稿、設計檔、設計、分類賬和其他類似材料(磁帶、磁碟、CD)
使用 ROM 和光碟等資訊設備(計算機及其終端設備等外圍設備)進行直接處理
包括在可執行的記錄媒體上錄製的內容。 )
第 16 條 住宿客人的行李及個人物品的保管及遺忘
1. 如果客人的行李在入住前到達酒店,則在本酒店到達之前
只有在同意的情況下,才能負責任地保管,並且客人將能夠將其存放在前臺或快遞接收處。
它將在您辦理入住手續時提供給您。
2. 客人退房後,客人的行李或個人物品不會留在酒店。
如果發生此類事件,酒店通常會等待業主聯繫業主以獲取指示
如果沒有所有者的指示或未確定擁有者,則會找到貴重物品。
在 7 天內將物品送到最近的員警局,並在 3 個月後處理其他物品。
紀要。 但是,食品和飲料(包括紀念品)應在同一天處理掉,香煙、雜誌、塑膠傘和洗浴用品也應在同一天處理掉
物品和內衣(褲子、襯衫、襪子)應在第二天處理。
3. 在前兩項的情況下,酒店對客人的行李或物品的保管責任如下。
第 1 項為前條第 1 款的規定,前款為同一條第 2 款的規定
它一定會完成的。
第 17 條 停車責任
1. 當住宿客人使用酒店的停車場時,無論車輛鑰匙是否寄存。
但是,酒店僅用於租用空間,我們不負責車輛的管理。
千。 但是,在停車場的管理中,據說損壞是酒店故意或疏忽造成的。
您將負責賠償。
第 18 條 住宿客人的責任
1. 因使用者使用互聯網等而使酒店或第三方蒙受損害時
應賠償酒店或第三方因使用者造成的任何損失。
2. 為了順利接受基於住宿合同的住宿服務,在未提供住宿合同的情況下,客人將無法接受住宿合同項下的住宿服務。
當酒店發現住宿服務與所提供的服務不同時,酒店會立即
您必須通知酒店。
3. 酒店所有設施(指定吸煙區除外)均禁止吸煙,因此請勿在客房或設施內吸煙。
如果確認吸煙,將收取因吸煙和失去銷售機會造成的損壞而造成的客房清潔費用。
您將根據附錄 3 中列出的項目獲得賠償。
第 19 條 免責聲明
1. 本酒店內的互聯網和計算機通信(以下簡稱“互聯網等”)
呸。 使用它的人(以下簡稱“使用者”)。 這樣做的風險由您自己承擔。
它一定會的。
2. 使用者在使用互聯網等過程中,由於系統故障或其他原因導致連接中斷
酒店對使用者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損害負責。
不,我不能。
3. 因使用者使用互聯網等而使酒店或第三方遭受損害時
應賠償酒店或第三方因使用者造成的任何損失。
第 20 條 客房的清潔
1. 如果客人連續入住同一間客房,客房的清潔應由法律法規和縣政府決定。
鑒於該條例的目的,客房將每 3 晚(第 4 天)清潔一次
應該注意。 但是,如果酒店認為有必要,可以隨時清潔客房
假設:
第 21 條 條款的修訂
1. 本條款如有需要,可隨時修改,如有修改,本
Tell 將修改後的條款內容和生效日期公佈在本酒店網站或客房內。
應發出。
第 22 條 管轄法院和準據法
2. 酒店與住宿客人之間關於住宿合同的任何爭議應適用日本法律。
對居住地有管轄權的地區法院或簡易法院應為一審的專屬協定管轄法院。
.
■ 附錄 1 住宿費等明細及計算方法(與第 2 條第 1 款和第 12 條第 1 款相關)
房客應支付的總金額 | |
故障 | |
住宿費 | (1) 基本住宿費(房費 + 晚餐費 + 早餐費) |
附加稅 | (2) 餐飲及其他使用費 ➂ 其他使用費 |
稅 | 1) 消費稅 2) 入浴稅:初中生以上 150 日元(根據湯澤町入浴稅條例) 3) 住宿稅(預計 2026 年或之後) |
1.基本宿泊料は当ホテルが提示する料金表になります。
2.税法が改正された場合は、その改正された規定によるものとします。
3. ホテル所在地の自治体が宿泊税を導入した場合には、宿泊税を申し受けます。
4.当ホテルでは、
子供料金Aは小学生以下[7歳~12歳]に適用し、
大人に準じる食事と寝具の提供となり大人料金の 70%、
幼児料金B [4歳~6歳] に適用し、幼児向け食事と寝具の提供となり大人料金の 50%、
幼児料金C [0歳~3歳]食事のみ/寝具不要の場合は6,600 円、
幼児料金D [0歳~3歳]寝具のみ/食事不要は5,500 円、
幼児E [0歳~3歳]食事/寝具とも不要の場合は料金がかかりません。
なお、幼児料金のお食事はお子様ランチのご用意となり、食事/寝具不要のお子様にはアメニティ類はご用意しておりません。
なお、プランにより別途料金を設定することがあります。この場合、適当な方法をもってお知らせします。
■附錄表 2 取消費用(與第 6 條第 1 款相關)
收到終止合同通知的日期 | |||||||
申請人數 | 無接觸 | 日 | 1~2 天前 | 3~5 天前 | 6~14 天前 | 15~30 天前 | 31~60 天前 |
1~14 | 100% | 80% | 50% | 30% | 20% | ||
15~50 | 100% | 80% | 80% | 50% | 30% | 20% | |
51~99 元 | 100% | 80% | 80% | 50% | 30% | 20% | 10% |
超過 100 個 | 100% | 80% | 80% | 70% | 50% | 30% | 20% |
2. 如果連續每晚的所有住宿日期都被取消,則將按每個住宿日期收取「附表 2 取消費」中輸入的取消費用。
如果連續每晚取消部分住宿日期,將按每個取消的住宿日期收取「附表 2 取消費」中輸入的取消費用。
4. 在多人預訂的情況下,如果部分裁員,無論預訂的人數如何,
在「附錄 2 取消費用」中輸入的取消費用將按取消人數收取。
5. 使用開始後取消將產生整個時程表的 100% 取消費用。
酒店單獨計劃的住宿套餐、計劃和其他個別特殊規定可能決定與上述不同的取消費用。
■附錄 3(與第 18 條第 3 項相關)
在客房內吸煙的清潔費 | 每間客房 33,000 日元(含稅) |
因在房間內吸煙而停止銷售房間的費用 | 房間關閉天數×33,000 日元(含稅) |
附則
第 1 條 本酒店自 1987 年 12 月 11 日起,將遵守與國土交通省公佈的《住宿合同範本》相同的條款。
本條款作為酒店住宿的條款規定,並於當天生效。
第 2 條 本酒店將於 2024 年 12 月 1 日修改住宿合同的各部分,並於當天生效。